近年來,隨著電動車數量的增加,許多電動車駕駛人員無視道路交通安全法規,常有逆行、闖紅燈、混行至機動車道的行為,這些駕駛陋習不僅不文明,而且非常容易引發交通事故,發生事故后,電動車駕駛人總以弱勢群體自居拒絕賠償。
近日,景泰縣法院成功調解了一起因電動車闖紅燈,而引發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。
糾紛起因
2022年11月30日,馬某正常駕駛小轎車要通過景泰縣城一十字路口時(當時交通信號燈顯示綠燈),王某駕駛一電動三輪車從右側道路闖紅燈過來,兩車避讓不及發生碰撞,造成兩車受損,電動車駕駛員王某受輕傷。交警部門認定王某未按照交通信號通行,負事故主要責任;馬某未安全文明駕駛,負事故次要責任。事故發生后,馬某對自己的車輛進行了維修,產生維修費3650元,保險公司理賠2000元,馬某自行支付1650元,保險公司理賠了電動車駕駛員王某的檢查費。事后,馬某向王某主張維修費,王某認為自己駕駛的是電動車,屬于弱勢群體,而且其身心都受到了傷害,沒讓馬某賠償就已經不錯了,不可能向馬某賠償維修費。雙方協商未果,馬某遂訴至景泰法院。
法院審理認為
被告王某未按照交通信號燈通行,負事故主要責任,原告馬某未安全文明駕駛,負事故次要責任,原告因車輛受損產生的維修費,保險公司已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范圍內予以賠償,對于不足部分,應按照雙方過錯比例予以分擔,被告承擔70%的責任,原告承擔30%的責任。最終,經辦案法官多次調解,被告王某向原告馬某支付了車輛維修費1155元。
本案被告(駕駛電動三輪車的王某)抗辯“事故認定書不是人民法院判決劃分責任的依據,電動車屬于弱勢群體,不能讓電動車承擔主要責任……”
法院審理認為,交警部門對事故責任的認定事實清楚、合法合理,被告未提供其他可以推翻事故認定書的證據,案涉事故認定書可以作為定案依據;被告明知自己的違法行為承擔事故主要責任,應該從中汲取深刻教訓,做遵法守法的公民,堅決避免發生類似事件。作為交通參與者,在道路上通行,不論是機動車,還是非機動車或者行人,均應依規守矩,擯棄“誰弱誰有理”的思想,要牢固樹立“違法者擔責”的意識,誰也不能凌駕于法律法規之上。